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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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再生 被上訴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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