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憶蕾羅英枝黃金環穆景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憶蕾即羅英枝、黃金環、穆景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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