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劉 趙翠娥 相對人 吳灯華 相對人 吳順 合相對人 吳永明 相對人 吳麗娟 相對人 吳麗芳 相對人 吳麗玉 相對人 吳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相對人吳灯華、吳永明、吳麗娟、吳麗芳、吳麗玉、吳武昌各應給付相對人 吳順合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詳如附表「應給付相對人吳順合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74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十分之九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383地號土地)共有人按如判決附表所示該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其餘十分之一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392地號土地)共有人按如判決附表所示該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聲請人陳報其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817元,另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並支出證人旅費732元(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卷㈠第171頁)、複丈費7,200元(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卷㈡第68頁);合計56,749元【計算式:48,817+732+7,200=56,74
9】;相對人吳順合陳報其支出鑑價費用55,000元,另依卷內資料,相對人吳順合尚支出複丈費7,200元(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卷㈡第68頁),合計62,200【計算式:62,200】;相對人吳灯華支出複丈費3,200元(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卷㈡第68頁),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22,149元【計算式:56,749+62,200+3,200=122,149】,其餘費用未見當事人陳報,卷內亦未有單據。依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諭知,十分之九即109,934元【計算式:122,149元×9/10=109,9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383地號土地共有人按判決附表所示該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餘十分之一即12,215元【計算式:122,149元×1/10=12,2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392地號土地共有人按如判決附表所示該地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均詳如附表所載(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業已繳納56,749元,其應負擔訴訟費用為58,698,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繳納1,949元【計算式:56,749-58,
698=-1,949】予相對人吳順合;相對人吳灯華業已繳納3,
200元,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572元,抵銷後,相對人吳灯華尚應繳納10,372元【計算式:3,200-13,572=-10,37
2】予相對人吳順合;相對人吳順合業已繳納62,200元,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6,805元,抵銷後,聲請人及其餘相對人應共給付35,395元【計算式:62,200-26,805=35,395】予相對人吳順合,其餘相對人按其負擔比例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姓名│383地│383地號│392地│392地號│應負擔之│應給付相││號││號應負│應負擔之│號應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對人吳順││││擔比例│訴訟費用│擔比例│訴訟費用│合計│合之訴訟│││││││││費用││││││││││├─┼────┼───┼────┼───┼────┼────┼────┤│1│ 劉趙翠娥 │1/2│54,965元│11/36│3,733元│58,698元│1,949元│││││(小數點││(小數點│││││││調整數)││調整數)│││├─┼────┼───┼────┼───┼────┼────┼────┤│2│吳灯華│1/9│12,215元│1/9│1,357元│13,572元│10,372元│├─┼────┼───┼────┼───┼────┼────┼────┤│3│吳順合│4/18│24,430元│7/36│2,375元│26,805元│-----│├─┼────┼───┼────┼───┼────┼────┼────┤│4│吳永明│1/24│4,581元│1/24│509元│5,090元│5,090元│├─┼────┼───┼────┼───┼────┼────┼────┤│5│吳麗娟│1/24│4,581元│1/24│509元│5,090元│5,090元│├─┼────┼───┼────┼───┼────┼────┼────┤│6│吳麗芳│1/24│4,581元│1/24│509元│5,090元│5,090元│├─┼────┼───┼────┼───┼────┼────┼────┤│7│吳麗玉│1/24│4,581元│1/24│509元│5,090元│5,090元│├─┼────┼───┼────┼───┼────┼────┼────┤│8│吳武昌├───┼────┤2/9│2,714元│2,714元│2,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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