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健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朱健廷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朱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12.16│104.12.16│104.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646號、105年度偵字第│30646號、105年度偵字第│791號等│││1972號│19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7號│105年度訴字第26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5.18│105.05.18│107.01.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7號│105年度訴字第26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8.16│105.08.16│107.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441號(已執畢,編號1至2│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 曾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5808號(編號3-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朱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10.29│104.11.13│104.11.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1號等│791號等│79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9│107.01.09│107.01.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20│107.09.20│107.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08號(編號3-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備註│││││└────────┴───────────────────────────────────┘受刑人朱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11.27│104.12.03│104.12.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1號等│791號等│79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9│107.01.09│107.01.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20│107.09.20│107.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08號(編號3-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備註│││││└────────┴───────────────────────────────────┘受刑人朱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12.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09│││├─┼──────┼───────────┼───────────┼───────────┤│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5808號(編號3-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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