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 林育青 被告 記金龍 被告琦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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