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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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815號原告 廖胤丞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㈡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