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家榮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第643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家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附表:受刑人姜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7.28│99.07.28│99.08.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16號│字第3316號│字第42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101年度訴緝字第32│101年度訴緝字第3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03.01│101.03.01│101.03.0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2│101年度訴緝字第32│101年度訴緝字第31││││號│號│號││判決├────┼─────────┼─────────┼─────────┤││判決│101.03.19│101.03.19│101.04.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716號│字第3716號(編號1│字第6433號(編號3││備註││、2號應執行有期徒│執行期滿103.2.11)││││刑1年2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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