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鴻椿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