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聲請人 王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芳宜 間聲請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施芳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