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4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琦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捌佰貳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㈡新加坡幣捌萬肆仟玖佰叁拾伍點九元,及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