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救字第8號聲請人 許槿樺 法定代理人 黃翠媛 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相對人 蔡豐嶸
張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前段分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其所提起之本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7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並無管轄權,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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