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2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乙○○
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