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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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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