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6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2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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