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陳建森 即 陳富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