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567號聲請人 歐靜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兆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CH078502)一張。」,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