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淑美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林井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與印鑑證明」等,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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