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12號債權人 廖苙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承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吳承德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台端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債務人吳承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