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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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郭玉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游郭玉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5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2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塑膠鏟子1支2玻璃球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