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游政勳 債務人 羅晏菲 (即 羅清雄 之繼承人)
羅晏澤 (即羅清雄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淑慧 (即羅清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清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33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清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