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 張瀚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