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宥蓉吳佳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完整借款約定書供參(含還款方式、加速條款等),及釋明利息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14.9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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