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春城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瓊姬 訴訟代理人 王志強 被告 葉峻銜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度竹簡字第1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崔恩寧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