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債權人 梁黃菊 債務人 張慶瑋 兼上法定代理人 廖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5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慶瑋、廖堉貴、 張達豐 發給支付命令,依債務人張慶瑋之戶籍謄本,張慶瑋為未成年人,其父母離婚約定由母廖堉貴監護,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達豐(即張慶瑋之父)之連帶請求,欠缺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故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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