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曉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8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水果盤」電子遊戲機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曉慧因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
1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期滿,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IC板1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57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曉慧因賭博等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
100年7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支付1萬元,且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3387號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委任狀、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見緩字卷第15、17、18頁)。
而扣案之「虎豹王第三代」電子遊戲機IC板1塊,以及該電子遊戲機臺內裝盛之現金2,57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一組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8張附卷可憑,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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