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盟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 張家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及同年9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