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簡怡惠

相對人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1965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847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查系爭執行事件,已因債權人撤回執行終結在案,有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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