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32號
聲請人 許宥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宣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32號
聲請人 許宥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宣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