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