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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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相甫
江文雄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85號、第1489號、第2428號、第570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相甫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文雄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文雄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4日以96年度易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19日以97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8年4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與陳相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0月26日晚間7時42分許,由江文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相甫一同前往新竹縣○○鎮○○街○○路○○○號前,由陳相甫徒手竊取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上、 陳德坤 所有之車用電瓶2個,得手後將其變賣,所得由陳相甫與江文雄朋分花用殆盡。嗣經陳德坤目睹上情並報警處理,經警通知陳相甫與江文雄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三、陳相甫另行起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 陳永汀黃柏甯鄭仙樹詹羅燈洪偉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 、孫 英子 等人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陳德坤、 孫英子 、黃柏甯、鄭仙樹、徐嘉佑、陳素琴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相甫、江文雄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陳相甫、江文雄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陳相甫、江文雄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陳相甫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6至9、67至71頁,102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至3至
5、102年度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4至8頁,102年度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2至4頁,本院卷第61至64頁)。
(二)被告江文雄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2至4、64頁含背面,本院卷第61至64頁)。
(三)被害人陳德坤、孫英子、黃柏甯、鄭仙樹、詹羅燈、洪偉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陳永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見102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11至16頁,102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15至17、80至81頁,102年度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13至14、17至18、20至21、23至24、26至30、32至33頁,102年度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5至10頁)。
(四)證人 魏美惠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2年度5703號偵查卷第
9至10頁)。
(五)證人 張為宏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2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6至14、67至68、81頁)。
(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扣案證物照片、蒐證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7張(見102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18至19頁,102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1至30頁,102年度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36至43頁,102年度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11至13頁)。
(七)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陳相甫、江文雄上揭犯行至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相甫就如事實欄二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江文雄就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陳相甫、江文雄就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陳相甫就如事實欄二及附表各編號所示共15次普通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時間、地點相異,被害人亦不相同,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四)累犯;被告江文雄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陳相甫、江文雄正值青壯,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兩人共同竊取被害人陳德坤所有之車用電瓶2個後,予以變賣供己花用;被告陳相甫復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多次竊取被害人孫英子、黃柏甯、鄭仙樹、詹羅燈、 江若瑜 、洪偉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陳永汀等人所有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不足取,對於社會治安影響亦鉅,惟念其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之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公訴人就被告江文雄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8月,經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達懲戒之效果,併此敘明。
(六)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陳相甫因疑另涉犯他案,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偵辦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倘其犯行係在前案假釋期間內,而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有撤銷假釋之可能性,則本案即不構成累犯;倘日後被告未被撤銷假釋,則檢察官自可依法聲請更定累犯,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被害人│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102年1月2│新竹縣關西鎮│熱水器1個│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上午10時│正義路191號│(已發還孫││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許│(仁愛幼稚園│英子據領保││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管)││算壹日。│├──┼─────┼──────┼─────┼───┼──────────┤│二│102年1月3│新竹縣關西鎮│鋁門紗窗2│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上午7時│正義路191號│扇││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許│(仁愛幼稚園│││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102年1月4│新竹縣關西鎮│白鐵蹺蹺板│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上午10許│正義路191號│2組(已發││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仁愛幼稚園│還孫英子據││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領保管)││算壹日。│├──┼─────┼──────┼─────┼───┼──────────┤│四│102年1月12│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下午2時│西安里6鄰老│ 沙拉油 2桶││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20分許│街1號( 阿汀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豆腐店)│││算壹日。│├──┼─────┼──────┼─────┼───┼──────────┤│五│102年1月13│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下午2時│西安里6鄰老│沙拉油2桶││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30分許│街1號(阿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豆腐店)│││算壹日。│├──┼─────┼──────┼─────┼───┼──────────┤│六│102年1月19│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下午3時│西安里6鄰老│沙拉油2桶││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30分許│街1號(阿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豆腐店)│││算壹日。│├──┼─────┼──────┼─────┼───┼──────────┤│七│102年2月15│新竹縣關西鎮│新東陽肉乾│黃柏甯│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晚間6時│正義路27號(│禮盒1盒││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102年3月初│新竹縣關西鎮│鬼故事書2│江若瑜│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某日下午4│中豐新路臨2│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時許│之1號(7-11│││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便利商店)│││算壹日。│├──┼─────┼──────┼─────┼───┼──────────┤│九│102年3月3│新竹縣關西鎮│高粱酒6瓶│鄭仙樹│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中山路31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愛心聯盟超市│││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錦大店)│││算壹日。│├──┼─────┼──────┼─────┼───┼──────────┤│十│102年3月2│新竹縣關西鎮│沙宣洗髮精│詹羅燈│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下午3時│北平路488號│2瓶、高露││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許│(友聯社賣場│潔牙膏5條││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102年3月5│新竹縣關西鎮│ 沙威隆 洗髮│洪偉勝│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下午3時│北平路465號│精2瓶││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許│(大龍大賣場│││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二│102年3月20│新竹縣關西鎮│新臺幣(下│徐嘉佑│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中午12時│正義路51號(│同)700元││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許│關西鎮公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三│102年3月31│新竹縣關西鎮│87,388元│陳素琴│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晚間6時│正義路51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20分許│關西鎮公所)│││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四│102年3月25│新竹縣關西鎮│40,000元│陳耀湘│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日中午12時│光復路46號(│││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37分許│陳耀湘服務處│││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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