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張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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