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哲佑 被告 連信棋 上列被告連信棋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