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07號聲請人諦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雯 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得洋電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松山分 │99年6月7日│20,475元│DR0000000│││限公司 顏維珉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