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孟興 、 王銘元 、 戴仁祥 、 黃文仁 、 楊宏明 、 莊明利 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9萬4,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