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告 陳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5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7元(計算式:3,860元-2,573=1,2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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