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素燕 上列聲請人林素燕因與相對人 王志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素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王志昌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