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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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21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①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②丁○○、乙○○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