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銘選任辯護人陳敬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銘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7日提送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