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3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19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