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慈玲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慈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上記載之原告出資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