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瑞霖陳文進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93,25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0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然查,本件債權讓與時間係為100年3月22日,亦未據聲請人提出欠款明細,致無從推知債務人欠款新臺幣93,259元之起息日即為94年12月30日。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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