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韓素珍 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6年5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之房屋?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例如租金支出、瓦斯費、電費、自來水費、清潔管理費、機車燃料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勞工貸款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四、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1,898元,請說明有何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
五、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支出情形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