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尼 代理人 凃慶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駱大勝┌────────────────────────────────────────────────────────┐│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惠敏 │華園飯店股│台灣中小企│13051-6│22,000元│107年3月31日│AC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 苓雅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