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上訴人 謝宏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奇喬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