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