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月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