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小字第566號原告 施靜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秉頡 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