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2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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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賴萬洲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延 律師

被告 林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1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婷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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