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林芳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