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天主教耕莘醫院仁慈分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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